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211号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沭阳县沭城宇畅食品店、李芹: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县沭城宇畅食品店、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9200元,本案执行费用5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执行款92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92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彼格菲斯公司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彼格菲斯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