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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621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沈忠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6217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忠良,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忠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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