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04执4838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双喜手机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姚寨路交汇处金成时代广场1楼103。
法定代表人:郝拴喜。
本院在执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双喜手机店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0年9月14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双喜手机店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1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