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702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以和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608(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焦群英。
被告:浏阳市淮川泰和源布鞋店,住所地:浏阳市淮川圭斋西路043号。
经营者:李坤文。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以和行科技有限公司、浏阳市淮川泰和源布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