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448号原告: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势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头91号1幢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延亮。
原告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势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