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119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铭泓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旭西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燊木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兵),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葛关路93号16号门面。
经营者:王兵,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南京铭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燊木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