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苏0192刑申1号马晓伟:你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刑初10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以你在原审中认罪认罚系违背自己意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你对上家发出的酒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并不知晓,不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确实、充分,定罪正确。
原审中,你认罪、认罚、悔罪,法庭已告知你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你自书的《认罪认罚悔过书》。
据此,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量刑是恰当的。
你未提供证据证明你在原审中认罪认罚并非自愿,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