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537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浩,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湖北浩颂(黄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连村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商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郑玉生。
被告:广水市三里河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大邦路十八栋负一层。
经营者:夏小木。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民权连村饮品有限公司、广水市三里河生活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20年9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