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4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辉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兴新街114号。
个体经营者:张柳。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新辉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