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5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武夷茗茶店,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融天茶文化古玩城一层A026号。
经营者:李典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润州区武夷茗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2020年8月31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