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2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梓潼县黎雅镇富乐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梓潼县黎雅场镇富乐街21号。
经营者:赵治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梓潼县黎雅镇富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