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95号原告:沈阳东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赵吉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系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阳,系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逸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东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东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东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东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沈阳东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