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8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浦南镇如醉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草舍村19-21号。
经营者:补秀娟。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州区浦南镇如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20年9月17日,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