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776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润盛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火焰社区3区7栋5-6号1楼。
法定代表人:胡劲。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润盛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 婧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