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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武县金鑫烟酒商行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武县金鑫烟酒商行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金鑫烟酒商行总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3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武县金鑫烟酒商行总店(店招名“金鑫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龙安镇报恩寺街。

经营者:李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武县金鑫烟酒商行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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