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95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刘舒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娜,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9-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2020年9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立兵审判员 戴 伟审判员 周智湘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淇耀书记员李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