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17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磊,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