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534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浙江商贸城A1幢(城南大道北侧204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驰。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