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8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鸿运手机维修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玉泉综合市场外门面区域7号。
主要负责人:张顺强,该店经营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鸿运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