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939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恩满溢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35号华海电脑数码广场二楼2F5号。
经营者:孙素平。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登峰电子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35号华海电脑数码广场二楼2F5号。
经营者:孙素平。
被告:深圳市欧辰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村福园一路智鹏工业园一栋5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忠。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恩满溢电子商务经营部、南京市秦淮区登峰电子经营部、深圳市欧辰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