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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鄂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知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鄂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鄂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35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鄂香,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竹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鄂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朱梅安审判员 詹险峰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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