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34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娟,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