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869号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宋钰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萨。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钱春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