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5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云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520-364室。
法定代表人:成立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龙,男,200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雨晨,男,200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南京云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子龙、张雨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上诉人云宠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判断涉案软件是否能正常使用的时间节点应是交付之时,而非庭审当日;
2.上诉人云宠公司已举证证明涉案软件在交付之时是能够正常使用的;
3.上诉人云宠公司没有义务证明被上诉人张子龙、张雨晨是否对交付后的涉案软件进行了修改。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2.被上诉人未通知上诉人解除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
3.被上诉人所称单方解除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的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被上诉人张子龙、张雨晨二审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云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子龙、张雨晨继续履行与云宠公司签订的《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立即向云宠公司支付押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押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张子龙、张雨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云宠公司享有案涉软件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于2019年3月29日予以登记,登记的软件名称为“云宠SAAS平台[简称:云宠APP]”。
2019年8月6日,云宠公司(甲方)与张子龙、张雨晨(乙方)签订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全部无任何限制地转让给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该软件的全部著作权权利转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软件的全部著作权权利,无权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软件的著作权;
转让费为零,但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40万元,于60个工作日内支付,若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押金不予退还。
”“甲方应于向乙方展示样品软件并获得乙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甲方向乙方最终提供的软件应当与样品软件在各种技术参数、功能、性能上保持一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源代码应当能够直接运行编译,并且各软件的源代码及相关文档应当与其提供的各软件相匹配;
甲方向乙方展示的软件不满足乙方要求,或甲方提供的软件存在权利瑕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等内容。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约定的押金即为转让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本身不是设权行为,无论云宠公司是否对涉案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均不影响其著作权人的身份。
张子龙、张雨晨关于云宠公司隐瞒涉案软件著作权已登记的事实属于欺诈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云宠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向张子龙、张雨晨交付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也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的涉案软件可以正常使用却被张子龙、张雨晨进行了修改,故一审法院对张子龙、张雨晨关于云宠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意见,予以采纳。
3.张子龙、张雨晨就解除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的事宜通知了云宠公司,故一审法院确认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自2019年8月17日解除。
4.由于云宠公司向张子龙、张雨晨交付的涉软件不符合约定,张子龙、张雨晨依法行使解除权,故云宠公司无权要求张子龙、张雨晨支付转让费及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云宠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根据云宠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本案系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涉案《软件著作权合作合同》第10.1条约定,“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原告云宠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辖区内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一审应当由本院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管辖法院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28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