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40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彩虹云家具城,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瑞兴路199号。
经营者:李彩云。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新开街道彩虹云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同年9月10日,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