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74号 原告:成都前锋电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百草路1179号。
法定代表人:杨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飞,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焓,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屈师燃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青羊区牧电巷38号附4号。
经营者:曲胜利。
原告成都前锋电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屈师燃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前锋电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屈师燃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前锋电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前锋电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