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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魏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03民初622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魏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魏记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22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魏尊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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