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223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魏尊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