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50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信斯达鞋类经营部,经营场所龙岩市闽西交易城鞋类区C1-2-(4-7)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7Y4X8Q。
经营者:罗晓芳。
被告温岭市萌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上洋林村92号三楼(温岭市横峰南方制鞋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WD8039。
法定代表人:柯连军,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信斯达鞋类经营部、温岭市萌鹿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宝报 审 判 员 黄智勇 审 判 员 丁建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丽梅 书 记 员 谢冰燕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