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1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骏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江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吴春红,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骏熙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