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323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水,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系淘宝网“贝倍佳玩具店”经营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义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张义水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陈澜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