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886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欣。
被告:大连兴龙垦有机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宋伟平。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73号融通大厦4-7。
法定代表人:宋鑫。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兴龙垦有机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龙垦生态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