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04号原告: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运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瑶江,广州科粤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智,广州科粤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艾文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C6890(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济宁光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艾文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宁光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