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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天俊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8486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天俊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天俊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486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306省道齐山镇政府西3km。

法定代表人:陈祥德。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天俊便利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小区B-9栋。

法定代表人:李白。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烟台欧斐堡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被告二长沙市天心区天俊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二长沙市天心区天俊便利店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刘希雅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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