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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邹城市大束东方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2114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邹城市大束东方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邹城市大束东方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11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大束东方加油站。

住所地:邹城市大束镇黄疃小学南约100米路口中处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U。

投资人:孙西洋,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大束东方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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