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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世鼎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执125号之一
案件名称唐世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世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125号之一被执行人:唐世鼎,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世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苏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唐世鼎罚金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唐世鼎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2020年6月9日至9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五次,冻结唐世鼎银行和财付通账户9个,共扣划其存款35764.85元,已于2020年7月17日上缴到徐州市财政局。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唐世鼎名下无不动产和动产登记信息。

四、电子卷搜索本院搜索了唐世鼎在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电子卷,查阅了相关信息材料,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五、查关联案件经查,唐世鼎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9月16日,本院通过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世鼎的财产线索,其已被本院依法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世鼎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唐世鼎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全部财产予以执行。

唐世鼎的财产刑总计应当执行115000元,已执行35764.85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罚金79235.15元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世鼎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中唐世鼎涉财产未履行部分即罚金79235.1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唐世鼎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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