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7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梅梓服装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兴凯路203号-3。
经营者:张燕鸣。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梅梓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