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9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静,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大同兴超市,经营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三七街三环佳苑小区10标段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0N7WR3U。
经营者:崔贯利。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广松水果行,经营场所: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天成果品批发市场10区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5443G1A。
经营者:齐广松。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大同兴超市、平顶山市新华区广松水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与平顶山市新华区大同兴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