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31号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银光电料门市部。
经营者:张继伟。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银光电料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