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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德亿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57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德亿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德亿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579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明跃、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德亿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街道国酒新城三期七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6DRKJ454。

法定代表人:周德猛,总经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德亿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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