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379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燕林母婴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化新村26号。
投资人:罗体彦。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燕林母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郑彩玲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