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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同庆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329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同庆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铜庆装饰材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329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箐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同庆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经营者:曹改明,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燕,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同庆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同庆装饰材料商行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毕雅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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