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928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珍,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伫靖,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陈瑞珍之丈夫。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瑞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