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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金某与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某;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289号原告:金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

经营者:赵卓男,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金某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某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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