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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香约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香约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邳州市香约源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7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邳州市香约源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东湖街道新苏金街。

经营者:汤元武。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香约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后收取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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