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严永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睿行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1号楼1602。
法定代表人:骆景豹,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睿行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已收到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43510元。
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对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执36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东益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 佳审判员 张志国审判员 宗 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