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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泰特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333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泰特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泰特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33号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江涛,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泰特鞋店,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玉新路宏大大楼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BPBT7P。

经营者:篮阳昆。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泰特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2020年9月22日,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鹏  腾 审判员 陈  美  雅 审判员 王帆审判员王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安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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