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590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534(大峙洞,*******大厦24层)。
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齐欢,女,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南*******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126。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莫齐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元【已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付】,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