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12号 原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军营南街10号院3幢3层301。
法定代表人:李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天府软件园A区4栋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钟波,董事长。
被告:福鼎市聚启亿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瑞盛国际广场1栋420号。
经营者:杨金生。
原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聚启亿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