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421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凤,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