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戈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德勒蒙特巴利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卡尔·艾尔泽纳,首席执行官。
乌尔斯·施瓦兹,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迈兴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204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愉景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园岭花园南国大厦2栋17E。
法定代表人:郑忠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姬,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增,福建青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宇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范巨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威戈有限公司、广州迈兴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迈兴公司)、深圳市愉景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愉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宇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宇达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贸易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1157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戈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丽宇达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京东贸易公司、广州迈兴公司、深圳愉景公司的起诉和上诉。
上诉人广州迈兴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深圳愉景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戈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上诉人广州迈兴公司、深圳愉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威戈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二、准许威戈有限公司、广州迈兴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愉景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115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00元,由威戈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085元,由威戈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2535元(已交纳),由广州迈兴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900元(已交纳),由深圳市愉景万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5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